境外投资所得税案例

境外投资所得税案例分享:

客户咨询:

我公司在境外A国、B国分别设立甲、乙子公司,2024年度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人民币,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%,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人民币,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%。2024年4月1日,甲、乙公司决定将税后利润分配回我公司(A、B两国没有扣缴预提所得税相关规定),请问如何就境外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?

境外投资顾问解答:

如不考虑你公司经营情况,你公司可以选择按国(地区)别分别计算来源于A国的抵免限额:

(100+200)*25%*100/(100+200)=25万元人民币。

因此,A国已缴纳的税款10万元人民币可以全部抵免。

来源于B国的抵免限额:

(100+200)*25%*200/(100+200)=50万元人民币。

B国已缴纳的税款70万可以抵免50万,剩下的20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。

你公司也可以选择不按国(地区)别汇总计算(即“不分国(地区)不分项”)其来源于A国和B国的抵免限额:

(100+200)*25%*300/(100+200)=75万元人民币

A国和B国已缴纳的税款80万可以抵免75万,剩下的5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。

但上述方式一经选择,5年内不得改变。

【政策依据】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四条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八十条

3.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9〕125号)第一条、第五条

4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)第一条、第五条

5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84号)第二条

6.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(财税〔2017〕84号)第一条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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